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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阳区慈善会章程

2017-07-05 09:29

来源:本站

第一条   汉阳区慈善会(以下简称本会,英文全称:HANYANG  CHARITY  FEDERATION(缩写为HYCF)),是在汉阳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注册,接受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非营利性、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;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,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。

第二条   本会吸纳会员不分阶层、不分党派、不分宗教信仰,社会各界有爱心并致力于慈善事业的发展的自然人、法人、非法人组织,经自愿申请均可加入本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  本会以“安老、扶幼 、助学、济困”为宗旨,以为民解愁、扶助弱势群体为目的,遵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的规定,充分运用社会捐赠的善款(物),开展公益性社会救助活动。

本会一切活动,都必须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维护国家安全,推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人类进步。

第四条   本会的上级主管单位为武汉市汉阳区民政局,并接受汉阳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本会登记注册的办公住址: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105号(汉阳区民政局)

第五条   为保障本会永续发展,本会设立武汉市汉阳区慈善会永久性基金。

 

第二章 任  务

第六条   本会通过各种途径,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、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。

(一)接受国内外、海内外各种机构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现金及实物捐赠,并按捐赠人的意愿管理使用;

(二)举办义卖、义演、义赛 、义拍、义捐等社会慈善活动筹集善款;

(三)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专用( 定向 )资金;

(四)其它合法方式的筹资。

第七条   加强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募捐经验的交流活动,适时组团赴国外、海外学习考察慈善事业,募集善款善物;并为在汉举办慈善事业的海内外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,帮助策划和实施在汉的慈善救助项目。

第八条   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(义工),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,同时指导街道慈善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工作。

 

第三章  会  员

第九条   会员的条件,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;凡承认、拥护本会章程,热爱慈善公益事业,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、法人及非法人组织,均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
第十条   会员的权利

(一)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(二)有对本会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权;

(三)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,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有取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和宣传资料的权利;

(五)有自愿入会、自愿退会的自由权。

第十一条   会员的义务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;

(四)积极组织捐赠活动。

第十二条   会员的荣誉:

(一)企业家(个人)捐助善款基金达五万元(人民币)以上的单位和个人,分别授予慈善优秀企业和慈善优秀个人;

(二)企业家(个人)捐助善款基金达十万元(人民币)以上的单位和个人,分别授予慈善爱心企业和慈善爱心个人;

(三)企业家(个人)捐助善款基金达三十万元(人民币)以上的单位和个人,分别授予慈善突出贡献企业和慈善突出贡献个人。

第十三条 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,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,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除名;必要时,可由本会秘书处先行作出除名处理,而后报常务理事会通过。

 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
第十四条  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,提前或延期须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,并经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。

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本会终止事宜。

第十五条  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,其决议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,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  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,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七条 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,分支机构,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,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八条  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,方能生效。

第十九条   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条   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举产生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第十七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一条  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时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三条  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热爱慈善公益事业,在社会公益事业领域内有名望,有威信;

(三)对发展汉阳地区慈善事业有特殊的贡献(1、汉阳地区企业家捐助善款(即慈善会永久性基金)人民币达五万元以上; 2、海内外慈善家、企业家捐助善款或资助慈善公益基金人民币达十万元以上);

(四)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;秘书长为兼职,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,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的。

第二十四条  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继续任职。

第二十五条  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。会长、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,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,并经过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。

第二十六条  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;

(二)督导会员大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七条  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受会长委托,签署有关文件,签定合作协议、受捐协议、捐赠意向书,负责签批日常经费开支等;

(二)落实常务理事会决定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。

第二十八条  本会常务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受秘书长委托,行使以下职责:一般性合作协议、受捐协议、捐赠意向以及处理一般日常事务等。

 

第五章  资金、资产管理使用原则

第二十九条  本会资金来源:

(一)国内外、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资助;

(二)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,举办慈善义卖、义演、义赛、义拍、义捐等慈善活动的净收入;

(三)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条   本会资金遵循两个使用原则:一是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依法使用;二是按照捐赠协议(或意向)使用。

第三十一条  本会工作经费来源:

(一)利息收入;

(二)从募集的资金总额中提取10%用于工作经费;

(三)事从义卖、义演、义赛、义拍以及其它活动中,与承办方协议约定工作费用。

第三十二条  本会工作经费的使用:

(一)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规定,支付本会专、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,本会工作人员有权享受国家《劳动法》赋予的一切待遇;

(二)用于支付募集费用和宣传策划、表彰奖励等必须的支出;

(三)同海内外慈善机构的学习交流、考察费用;

(四)日常办公接待费用;

(五)根据具体情况,每年组织一次不同形式的会员单位活动;

(六)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。

第三十三条  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建立资金管理办法规定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并按时归档。

第三十四条 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兼任出纳。坚持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时,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清手续。

第三十五条  本会的资金使用,资产管理,要按照资金、资产来源方式,接受捐赠人监督,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,接受社会各界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换届时,须按规定接受审计,并向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。

第三十六条  本会设立永久性基金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、侵占、私分;永久性基金要确保增值,以利本会的长远发展。

 

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七条  本会章程的修改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,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经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。

 

第七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

第三十八条  本会因故需要注销时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,经会员大会通过,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九条  本会终止时,在上级主管单位及审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、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本会经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条  本会系公益性团体,募捐的资金均为社会善款,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置原则:

(一)按捐赠人的意愿处置;

(二)用于发展与慈善宗旨相关的老年、孤残儿童公益项目。

 

第八章  附  则

第四十一条  本章程于2007年11月25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,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四十二条 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汉阳区慈善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○一二年八月十四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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